榮光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Glory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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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託運人委託交運貨物應知事項


  1. 有關貨物之索賠,悉依載貨證券背面條款有關規定及本公司此標準貿易條款。
  2. 託運人提領空櫃時,請注意櫃況是否良好,在提領貨櫃時,如簽署之E.I.R.(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 ),沒有註記貨櫃有毀損,則託運人應自行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 託運人應請卡車司機妥善裝卸、堆積運送CFS貨載並注意沿途天候狀況,以免雨濕,在交送櫃場時,並配合理貨正確點收。
  4. 如果貨物為危險品、化學品,請事先以書面通報並出具擔保書,危險品裝載一律依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及船公司對貨物海上運輸的規範為準,並妥善包裝,如未事先告知或包裝不固,而發生貨損或危損其他貨物,託運人須負完全賠償責任,因上述貨物之運送,船公司有罰款或退關之情形,託運人需自行負責。
  5. 不論為CFS或CY貨,貨主應投保貨物保險,投保範圍應擴及貨物出廠到進倉,特別要包括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乙項。
  6. 如有虛報貨物品名、內容、數量、重量(VGM)或其他事由(例如:未事先檢附進出口許可證、批文合同等),以致發生罰款、交貨時間延誤、查扣或致本公司及其他客戶之損害,皆悉由訂艙人或託運人負責,並賠償本公司以及其他客戶所受之損失。
  7. 貨物之材積重量均依照獨立公證行所丈量者為準,若貨主對此有疑義,運送人可配合會同公證行重行丈量,但丈量結果如為正確無誤,其費用由貨主自付,如為錯誤費用則由運送人吸收。
  8. 棧板包裝之貨物,貨物上層要有頂蓋,棧板四周要有角柱,貨物與棧板間應有打包帶施以固定,若無法依以上條件包裝貨物,獨立倉儲業者將於進倉單註記包裝不固(Insufficient Packing),運送人將不負賠償責任。超大、超長、超重、及特殊規格之貨載,託運人應加強包裝,並事先以書面告知本公司包裝後正確規格尺寸、重量,以免造成裝櫃困擾及貨損。若因此產生額外處理費用,須由託運人自行承擔,但本公司將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9. 倘若因貨物性質導致貨櫃產生損害或損及第三人之貨物,託運人應對洗、修櫃等相關費用,以及對第三人損失負責。
  10. 本公司之裝載預定開航日以及預定到達日,均係依照船公司之船報所載,隨時可能變動,請貴公司應特別注意;但若有參展品或是該貨物有時間限制與特別需求者,請託運人應事先告知並與本公司協商是否託運,一經同意本公司亦將盡量安排,但不保證百分之百的準確船期,一切皆為E.T.A./E.T.D.,又本公司並得隨時更改或修正不另行通知,亦請注意。如有貨物被退關,其皆為真正運送人即船公司行為,本公司恕不負責。 
  11. 所有有關訂艙內容之更動、以及電放(Telex Release)指示,託運人應一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或按本公司要求之手續辦理,口頭通知將不被保證。
  12. 託運人對提單上貨到通知人(Notify Party),請務必以書面提供詳細正確資料,以免因貨物之延遲交付產生倉租、櫃租等費用,須由託運人負擔。
  13. 凡出口至中國大陸地區之貨物,託運人不要在嘜頭打R.O.C.(REPUBLIC OF CHINA)之標誌或圖樣。貨櫃不准夾帶中文書籍、報紙、雜誌等私人物品,若造成大陸海關查緝、扣押、檢驗、沒收或拒絕進口之一切損失(含衍生之費用)或延誤,由託運人負完全責任。如因其他事由致發生貨物卡關情事,對此產生之過夜費、押車費以及其他費用時,託運人亦須負責。 
  14. 凡出CY貨櫃,因係託運人自裝自計並加上封條,本公司簽發之提單會加註「shipper' s load 、count and seal」,又託運人應注意貨物裝載重量是否平衡以及貨物有無固定(Lashing)以免發生損害,如因此產生之相關費用,概由託運人自行負責。另CFS貨載,託運人不得故意以異常方式包裝妨礙本公司正常裝載,否則造成他人或自己貨物受損時,由託運人負責。
  15. 提單是有價證券,託運人至本公司領取提單須小心謹慎。如有特殊領取方式,請事先告知,否則本公司不負發放責任。若有要求額外免費服務,例如:掛號寄送,本公司不負責送達責任。此外託運人在選擇銀行(押匯銀行)或快遞公司(Courier Service)時,應要求如寄丟押匯文件(提單)除必須支付提單重置費及其他費用外,尚需擔保提單遺失責任。 
  16. 提單不得記載貨物價值,未申報貨物價值賠償悉依海商法單位責任限制或相關規定。除非”EXCESS VALUE DECLARATION :REFER TO CLAUSE 8(3) ON REVERSE SIDE”貨物真實價格已在上述欄位繕打,除此欄位外任何貨物價值註記均不被承認且對運送人不生效力。 
  17. 託運人對進出口貨物之標章務必遵守著作權以及商標法之相關規定,以免遭海關查扣。 
  18. 若託運人欲透過本公司代為安排訂艙並領取船公司提單,仍應履行託運人應盡責任。 
  19. 如交運機械貨物,必須要用Wooden Case/Crate之堅固(Strong&Solid)包裝,妥善做好固定、保護等措施,且必須以整櫃/包櫃運送,由於裝櫃是Shipper’s load,故運送人不負毀損責任。特殊貨載之運送,如:平板櫃、開頂櫃等,亦同。 
  20. 凡運輸到世界各地並涉及內陸運輸,請託運人確實申報貨物重量,若因申報不實而致當地公路警察罰款概由託運人負責,本公司同時保留就此超重貨載目的地更改為櫃重允許之最終港口或是貨櫃場的權利。 
  21. 出口美國地區之貨物,如需本公司代做進口商安全申報(ISF)服務,必須在結關前以書面告知並提供授權書(ISF POA),同時應配合美國規定於規範期間提供正確資訊,否則產生罰鍰由託運人或進口商自行負責。 
  22. 凡出口上海(AFR)、廈門(AFR)、日本(AFR)、歐洲(ENS)、美國(AMS)之貨物皆有在出口地事先預報倉單制度,請託運人務必依規定在時效內提供受貨人、品名等正確資料,以免產生罰鍰。 
  23. 凡CFS –CY/ CY-CFS貨載,僅由本公司代為安排櫃場作業,一切毀損滅失恕與本公司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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